(2017)甘0321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马得华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21刑初107号公诉机关永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得华,男,生于1988年3月28日,回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人,不识字,无业,户籍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现租住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2011年11月25日,因盗窃被兰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犯罪,2017年1月24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2017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昌县看守所。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得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得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3日8时许,被告人马得华在甘肃省兰州市市区某处买得海洛因5.0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7.87克,约10时到兰州市滨河路乘坐临夏至金昌的甘N*****号客车返回金昌。当日15时40分在金昌市汽车站出口处被警察抓获,所携带毒品被当场查获扣押。永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得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证明被告人马得华犯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得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8时许,被告人马得华在甘肃省兰州市小西湖附近错道口买得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约10时从兰州市滨河路乘坐临夏至金昌的甘N*****号客车返回金昌,15时40分到达金昌市汽车站,在出口处被永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马得华下身左侧口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两包。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马得华处查获的一包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5.06克;一包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7.87克。永昌县公安局将缴获毒品海洛因5.06克、甲基苯丙胺7.87克依法扣押,统一销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永昌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永昌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及对被告人马得华采取强制措施情况。2、永昌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随案移送物品清单、马得华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马某辨认笔录及照片、张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马某、张某、马某2的证言,被告人马得华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马得华非法持有毒品的时间、地点及过程。3、永昌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机主资料及通话清单、调取通信资料申请表、通话清单、手机短信照片,证实被告人马得华通过手机联系购买毒品的事实。4、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金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马得华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及数量。5、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马得华非法持有的毒品被依法销毁的情况。6、兰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马得华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马得华未提出异议,且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得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得华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正确,应予认定。被告人马得华在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得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所判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金200元,扣缴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狄俊泰人民陪审员 陈雪萍人民陪审员 顾金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