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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0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0民初306号原告:张某,男,苗族,1968年5月24日出生,贵州省台江县人,现住。被告:龙某,女,苗族,1972年8月24日出生,贵州省台江县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考虑家庭和睦及小孩健康成长自愿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考虑家庭和睦及小孩健康成长自愿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