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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6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国伟、姚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伟,姚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6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国伟,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姚均,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伟与被执行人姚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12执63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舒 杰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郑春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