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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社旗县刘集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常宗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刘集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常宗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389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刘集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静。被执行人:常宗帮,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16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刘集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常宗帮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社旗县刘集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执行依据(2015)社兴民初字第0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人为社旗县李店镇幸福社区三期项目部,与申请人的名称不符,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享有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因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3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沛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