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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牟执字第1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玉香、李少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香,李少财,张美凤,张美玲,李娜,李汶珊,潍坊市寒亭区联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牟执字第1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玉香,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请执行人王传忠,男,汉族,地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少财,男,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张美凤,女,汉族,地址同上。被执行人张美玲,女,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李娜,女,汉族,地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汶珊,女,汉族,地址同上。被执行人潍坊市寒亭区联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少财、张美凤、张美玲、李娜、李汶珊、潍坊市寒亭区联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