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执恢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林国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林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恢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5398614-9。法定代表人:马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国明,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国明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国明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