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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庆华、张炳能、王清军、张帆、丁发贵、杨庆贵、蒋朝云、杨金荣、赵顺武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华,张炳能,王清军,张帆,丁发贵,杨庆贵,蒋朝云,杨金荣,赵顺武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刑初315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庆华,男,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委托辩护人兰剑,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炳能,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清军,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犯寻衅滋事罪,2012年4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3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帆,男,回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丁发贵,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庆贵,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委托辩护人李荣昌,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蒋朝云,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金荣,男,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赵顺武,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犯寻衅滋事罪,2007年6月4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2年3月7日被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7)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庆华、张炳能、王清军、张帆、丁发贵、杨庆贵、蒋朝云、杨金荣、赵顺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王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庆华及其委托辩护人兰剑,被告人张炳能、王清军、张帆、丁发贵,被告人杨庆贵及其委托辩护人李荣昌,被告人蒋朝云、杨金荣、赵顺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杨庆华伙同被告人张炳能,在本市盘龙区田园里农贸市场旁一出租屋内,以摇骰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清军、张帆负责在该赌场内放高利贷;被告人丁发贵、杨庆贵、蒋朝云、杨金荣、赵顺武负责在赌场内外放哨。2016年12月18日零时许,公安人员在该赌场内将上述九名被告人抓获并当场缴获赌资47800元及用于赌博的工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提取笔录,指认照片及被告人杨庆华、张炳能、王清军、张帆、丁发贵、杨庆贵、蒋朝云、杨金荣、赵顺武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庆华、张炳能、王清军、张帆、丁发贵、杨庆贵、蒋朝云、杨金荣、赵顺武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王清军、赵顺武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杨庆华、张炳能、王清军、张帆、丁发贵、杨庆贵、蒋朝云、赵顺武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杨金荣辩解其没有参与开设赌场。被告人杨庆华的辩护人作罪轻辩护,提出被告人杨庆华认罪悔罪,赌场持续时间较短等辩护意见。被告人杨庆贵的辩护人作罪轻辩护,提出被告人杨庆贵认罪悔罪,属从犯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杨庆华伙同被告人张炳能,在本市盘龙区田园里农贸市场旁一出租屋内,以摇骰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清军、张帆负责在该赌场内放高利贷;被告人丁发贵、杨庆贵、蒋朝云、杨金荣、赵顺武负责在赌场内外放哨。2016年12月18日零时许,公安人员在该赌场内将上述九名被告人抓获并当场缴获赌资47800元及用于赌博的工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提取笔录,指认照片及被告人杨庆华、张炳能、王清军、张帆、丁发贵、杨庆贵、蒋朝云、杨金荣、赵顺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庆华、张炳能、王清军、张帆、丁发贵、杨庆贵、蒋朝云、杨金荣、赵顺武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杨金荣辩称其没有参与开设赌场的辩解,本院认为,多名同案犯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均指认其参与了开设赌场,故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庆贵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该案系简单共同犯罪,各被告人互有分工,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的其他意见,本院已注意到。被告人杨庆华、张炳能、王清军、张帆、丁发贵、杨庆贵、蒋朝云、赵顺武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清军、赵顺武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杨庆华、张炳能、王清军、张帆、丁发贵、杨庆贵、蒋朝云、杨金荣、赵顺武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庆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炳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清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丁发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杨庆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蒋朝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杨金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赵顺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扣押的毒资及赌博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秦冬冬人民陪审员  杨继炜人民陪审员  乐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尤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