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4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秦世芳、刘宝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世芳,刘宝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4159号原告: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河市富达广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98433787C。法定代表人:张金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晓博,该社职工。被告:秦世芳,女,汉族,现住三河市。被告:刘宝荣,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秦世芳、刘宝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怀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