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与潘剑锋、潘杰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潘剑锋,潘杰玲,潘国军,郭年娣,潘达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6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住所地:清远市清城沿江一路北二座一号楼邮政大楼。负责人:郭建科,该支行行长。被告:潘剑锋,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潘杰玲,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潘国军,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郭年娣,女,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潘达成,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与被告潘剑锋、潘杰玲、潘国军、郭年弟、潘达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城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盘润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婉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