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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邢新奎、韩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新奎,韩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026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立前,该公司职工。被告:邢新奎,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韩卫,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新奎、韩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西斌代理审判员  牛玮玮人民陪审员  梁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