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5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赛麦提·杰力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赛麦提·杰力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598号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20-20)。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文祝,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满安,该公司员工。被告:赛麦提·杰力力,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喀什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赛麦提·杰力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赛麦提·杰力力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9560.1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赛麦提·杰力力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9560.1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