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科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薛继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科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薛继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748号原告深圳市中科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诸华军。委托代理人彭南彪,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薛继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科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继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中科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科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刘 洪 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丽敏(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