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本立与尚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本立,尚延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202号原告:马本立,男,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尚延昌,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原告马本立与被告尚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马本立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本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本立撤诉。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