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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本立与尚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本立,尚延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202号原告:马本立,男,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尚延昌,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原告马本立与被告尚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马本立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本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本立撤诉。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