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02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蔡胜楠与杨葳(杨美子)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胜楠,杨崴,刘玉英,杨德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02民初1780号原告蔡胜楠,女,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委托代理人席秀臣,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崴(杨美子),女,1980年1月30日出生,现服刑辽宁省女子监狱。被告刘玉英,女,1955年11月1日出生,现服刑辽宁省女子监狱。被告杨德海,男,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胜楠诉被告杨崴、刘玉英、杨德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胜楠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胜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胜楠负担。审 判 长  张爱军审 判 员  张永明代理审判员  刘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宇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