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行终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重庆力发汽车弹簧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力发汽车弹簧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行终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力发汽车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郭家村4组。法定代表人李成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法定代表人李定明,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解放路44号。法定代表人章勇武,区长。原审第三人邓勇,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上诉人重庆力发汽车弹簧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重庆���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6)渝0120行初1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达成协议,故上诉人于2017年6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力发汽车弹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力发汽车弹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兴旺审 判 员 罗 红代理审判员 李菊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卓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