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与闫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闫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183号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范楼镇丁寨村大胡楼村。法定代表人:曹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卫峰,该公司职工。被告:闫福华,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闫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40元,由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梦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