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美玲与万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美玲,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428号申请执行人:何美玲,女,汉族,1969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万伟,男,汉族,1974年7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执行人何美玲与被执行人万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2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万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申报财产,本院即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查明其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前往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还商请公安机关临控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故无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目前本案立案执行已超三个月。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书面表示对本院的执行和拟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无异议。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4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50000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道川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代理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昊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