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视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余朝辉,余珊,上海视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2735号原告: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炳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上海福欣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余珊。被告:余朝辉,男,197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余珊,女,1976年5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上海视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余朝辉。原告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余朝辉、余珊、上海视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奉贤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秋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旭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