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908号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17436E。法定代表人:曾宪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江伟,该公司员工。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路西段(金寨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51802。法定代表人:方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3元,减半收取2587元,由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葛继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永振书 记 员 彭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