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新华与河南鼎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华,河南鼎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2047号原告:王新华,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克珍,河南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鼎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乡统张村*组。组织机构代码证:58285392-6。法定代表人:赵清志,经理。被告:孙迪,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新华诉被告河南鼎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现法院根据原告记明被告的住所信息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以无人接收而退回,原告王新华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告王新华可在被告明确后,另行主张相应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新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岳华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玉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