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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执4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丽霞与田姗姗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霞,田姗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5执4982号申请执行人徐丽霞,女,1981年7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被执行人田姗姗,女,198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本院在执行(2016)沪01民终10781号申请执行人徐丽霞与被执行人田姗姗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丽霞与被执行人田姗姗达成和解协议,田姗姗分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暂无法一次性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田姗姗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078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海审判员 顾 勤审判员 黄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