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1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杜英与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英,张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490号原告杜英,男,56岁,汉族,,职工,现住卓资县。被告张建国,男,46岁,汉族,个体户,现住包头市稀土开发区。原告杜英诉被告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杜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英撤诉。审判员 高彦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