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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杜英与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英,张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490号原告杜英,男,56岁,汉族,,职工,现住卓资县。被告张建国,男,46岁,汉族,个体户,现住包头市稀土开发区。原告杜英诉被告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杜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英撤诉。审判员  高彦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