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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与林昌估、林冬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林昌估,林冬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104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60号。主要负责人:邱保洪,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德,男,该行员工。被告:林昌估,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林冬凤,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与被告林昌估、林冬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变更诉讼请求为,仅要求被告林昌估、林冬凤偿还逾期借款本息66675.61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67元,减半收取计733.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负担。审判员  涂劲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