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春华、刘明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华,刘明亮,杨会明,刘永刚,崔永华,崔荣刚,林彦辉,周建,常金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91号申请执行人周春华,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执行人刘明亮,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执行人杨会明,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执行人刘永刚,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执行人崔永华,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执行人崔荣刚,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执行人林彦辉,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桃城区。申请执行人周建,男,1973年10月10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常金法,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春华、刘明亮、杨会明、刘永刚、崔永华、崔荣刚、林彦辉、周建与被执行人常金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9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景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玉华执行员 何 曾执行员 李明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云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