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向筱龙、谭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筱龙,谭琼,何怀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637号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金堂路56号。法定代表人:敖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该公司茶店支行行长。特别授权。被告:向筱龙,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谭琼,女,1980年12月31日出生,土家族,教师,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何怀军,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向筱龙、谭琼、何怀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财保审 判 员 向 媛人民陪审员 谭魁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