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22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金川与黎雪峰、黎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川,黎雪峰,黎雪飞,上海洛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1206号原告徐金川,男,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住址:临颍县。被告黎雪峰,女,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黎雪飞,女,汉族,44岁,住址:上海市。被告上海洛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川北路1861号荣欣大厦1302室。法定代表人黎雪飞,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川诉被告黎雪峰、黎雪飞、上海洛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金川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金川诉被告黎雪飞、黎雪飞、上海洛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同意还款,原告徐金川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徐金川负担。审判员  付坤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路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