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1486昆山市漂染厂与昆山高宏纺织品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漂染厂,昆山高宏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玖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高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486号原告:昆山市漂染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新吴街,组织机构代码13813736-8。法定代表人:龚高明,该厂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海燕,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高宏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新吴街,组织机构代码60827885-2。法定代表人:高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玖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48470M。第三人:申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中环夏慤道12号美国银行中心2204A室。本院在审理昆山市漂染厂与被告昆山高宏纺织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玖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高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漂染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漂染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邹 军人民陪审员 周 萍人民陪审员 陈菊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丹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