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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林芳、胡雪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抢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林芳,胡雪峰,胡雪兰,胡贵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楼林芳,女,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申请执行人胡雪峰,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申请执行人胡雪兰,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胡贵虎,男,1993年12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附带民��诉讼原告人楼林芳、胡雪峰、胡雪兰与被告人胡贵虎抢劫附带民事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浙金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未及时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楼林芳、胡雪峰、胡雪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贵虎因犯抢劫罪已于2017年5月5日被执行死刑,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楼林芳因经济困难向本院提出了司法救助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了给予楼林芳司法救助金30000元的决定。现申请执行人楼林芳、胡雪峰、胡雪兰自愿放弃了(2015)浙金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关于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浙金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立伟审 判 员 贺利平审 判 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于廖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