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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晓容与徐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容,徐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650号原告:张晓容,女,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告:徐国华,男,197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原告张晓容诉被告徐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晓容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容以其与被告徐国华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容撤诉。案件受理费3446元,减半收取1723元,由原告张晓容负担。审判员  葛传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冷蕊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