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晓容与徐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容,徐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650号原告:张晓容,女,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告:徐国华,男,197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原告张晓容诉被告徐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晓容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容以其与被告徐国华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容撤诉。案件受理费3446元,减半收取1723元,由原告张晓容负担。审判员 葛传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冷蕊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