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邱心天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心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535号罪犯邱心天,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昌邑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2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心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有期徒刑刑期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9月3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邱心天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心天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邱心天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心天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心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