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马凤云与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凤云,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063号原告:马凤云,女,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睿,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鹏,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凤云诉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凤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孟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