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于树财与张恩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树财,张恩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360号申请执行人于树财,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七一村*组。被执行人张恩慈,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新兴街1委**组。于树财与张恩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02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告张恩慈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于树财欠款一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权利人于树财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在预留被执行人生活费后冻结其工资款,因账户内余额不足,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2民初14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金晏平审判员 朱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绍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