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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恢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与威海市国坤渔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威海市国坤渔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317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和平路。被执行人威海市国坤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姜家疃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国坤渔具有限公司(2015)威环商初字第78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了执行人名下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里口山路**、**、**、**、**、**、**号房产、位于威海市环翠区福德庄村东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威环国用(2002)出字第2**号],并将执行款过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颖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