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3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蒋芸与被告庄家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芸,庄家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3086号原告蒋芸,女,1963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代理人支慧美(系原告蒋芸女儿),女,199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庄家忠,男,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任俊,江苏信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芸诉被告庄家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蒋芸负担。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博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