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康珍与张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康珍,张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李康珍,女,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2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张永红,女,汉族,生于1967年1月8日,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274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李康珍申请执行张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户籍证明、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证券等信息,扣留了被执行人工资、奖金等收入,并提取了案款进行分配,本案应执行标的2.4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5250元。本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左松涛审判员 王洪林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