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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某申请某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河北中智电池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39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河北中智电池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剑锋申请河北中智电池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智勇执行员  王建强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阿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