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36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校华申请执行杨厚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360号之六申请人,张校华,男性,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仁里镇猫儿洲。被执行人,杨厚强,男性,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关于张校华申请执行杨厚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9民终321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杨厚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厚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厚强在遂宁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其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