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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林英与赵灵仁、高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林英,赵灵仁,高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1317号原告:孙林英。被告:赵灵仁。被告:高娟。原告孙林英与被告赵灵仁、被告高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孙林英未在本院通知的时间到庭参加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林英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学文人民陪审员  杨海英人民陪审员  陈爱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甄 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