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封运祥与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运祥,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682号申请执行人封运祥。被执行人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封运祥与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解决,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执682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松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