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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红浩、陆永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浩,陆永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刘红浩,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执行人陆永健,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红浩与陆永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并申请本案暂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明执行员 李 垂执行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