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太斌与申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太斌,申松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6民初996号原告:刘太斌,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被告:申松林,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大坪镇。原告刘太斌与被告申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太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申松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太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申松林对贵C×××××号车协助履行过户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15日,原告刘太斌将其所有的贵C×××××号车出卖给被告申松林,当日原告将车辆交付给被告,被告也将购车款交付给了原告,但多年来双方一直未到车管部门履行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申松林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15日,原告刘太斌与被告申松林签订《车辆产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甲方刘太斌自愿将其所有的贵C×××××号轻型普通货车(皮卡车)完全产权出售给乙方申松林:一、车辆出售价格为叁万元(¥30000.00元)整,其付款方式为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二、协议签订后甲方将该车所有的有效行车手续一同转让给乙方。三、该车出售前的交通违章或其他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赔偿由甲方承担,出售后(签订协议之日甲方将车交乙方后)所产生的一切违章或其他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四、该车如需过户,其过户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有协助义务。五、以上协议是双方真实意义表示,签字生效,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协议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付清全部购车款,原告按约将车交付给被告,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为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车辆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收到车款,被告占有车辆后,双方均应当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以达到合同的目的。原告主张被告履行涉案车辆过户手续,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申松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刘太斌办理贵C×××××号轻型普通货车(皮卡车)车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被告申松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