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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高宏亮与柴春郁、义德日根、关纯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宏亮,柴春郁,义德日根,关纯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2号申请执行人高宏亮,男,1968年3月15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被执行人柴春郁,女,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旗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义德日根,男,1967年7月9日出生,蒙古族,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关纯一,女,1968年8月11日出生,达斡尔族,海拉尔区人民医院工作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宏亮与被执行人柴春郁、义德日根、关纯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高宏亮于2017年1月4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字11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柴春郁、义德日根、关纯一给付欠款1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80.00元,保全费300.00元,共计1519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高宏亮与被执行人柴春郁、义德日根、关纯一经协商达成协议,故申请执行人高宏亮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字1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2017)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