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杨玉丰与朱立新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玉丰,朱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224财保58号申请人:杨玉丰,男,195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申请人:朱立新,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申请人杨玉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立新名下3.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玉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立新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王汝利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贾赛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