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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临猗县嵋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嵋阳政府)与被告运城市佳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博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猗县嵋阳镇人民政府,运城市佳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1民初985号原告:临猗县嵋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猗县嵋阳镇。法定代表人:武斌,系政府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波,系政府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玖娟,山西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佳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北相镇曹允村。法定代表人:杨平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铁根锁,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临猗县嵋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嵋阳政府)与被告运城市佳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博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嵋阳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波、罗玖娟,被告佳博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铁根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嵋阳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七份临猗县村卫生室建设工程合同书;二、要求被告保证已经建好的卫生室主体设施不被索款的人员破坏;三、要求被告立即结清建设卫生室时拖欠的工料钱,确保工人及相关材料款的债权人不到原告处索款。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七份临猗县村卫生室建设工程合同书,约定被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原告辖区东堡村、下朝村、令狐营村、嵋阳村、卫村、曹家营村、西祁村七个村的卫生室;竣工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施工期间,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工期,经原告多次督促,被告于2016年9月份将东堡村、下朝村、令狐营村、嵋阳村、卫村、曹家营村的6家卫生室主体完工;西祁村卫生室仅开挖了地基。后被告不再继续施工,致使县政府的惠民工程乡村卫生室不能按期投入使用,造成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佳博建筑公司辩称:2016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七份建设工程合同属实,七个村的卫生室只有西祁村是开挖了地基,其余六个村的卫生室三个工程已经完工,三个工程基本完工,所剩工程量不足1万元。按照我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原告还下欠8万元工程款没有支付。如果原告同意,我们愿意将工程建完;如果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我公司也同意,但原告应当将剩余的工程款予以支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上述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2月25日,原告嵋阳政府与被告佳博建筑公司签订了七份建设工程合同书,约定被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原告辖区东堡村、下朝村、令狐营村、嵋阳村、卫村、曹家营村、西祁村七个村的卫生室;付款方式为被告先垫付建设资金,工程款在原告验收后,并经县验收审核合格交付使用后一次性付清;开工时间2016年2月25日、竣工时间2016年6月30日;每个卫生室的价款均为65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施工。2016年5月至9月,东堡村、下朝村、令狐营村、嵋阳村、卫村、曹家营六个村的卫生室主体完工,每个村陆续支付给被告50000元,共30万元。2016年9月份,原告停止施工。七家卫生室目前的现状是东堡村、下朝村、令狐营村、嵋阳村、卫村、曹家营村的6家卫生室主体完工;西祁村卫生室仅开挖了地基。审理中,被告表示愿意继续完成施工,在本庭给予的期限内,被告未和原告协商具体的施工方法及时间。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书,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原、被告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内容,被告的义务是垫付建设资金,按照约定的期限建设施工完毕;原告的义务是待被告施工完毕后积极报县相关部门验收审核合格交付使用后及时支付工程款。被告在约定的竣工期限届满后,没有完成施工,致使房屋无法进行验收,从而无法交付使用,原告虽给予了宽限期,但被告停止施工后至今不再继续完成自己的工作,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再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原告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起诉行为可以认定为向被告的通知,通知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提出要求被告结清拖欠的工料钱,该法律关系中原告不属于权利人,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亦没有约定此项内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另外要求被告保证建好的卫生室主体设施不被索款人员破坏,卫生室建设在原告辖区的六个村,被告作为外地的施工人员,且已经停止施工半年之久,该项任务对被告来讲,应为不可能完成,故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临猗县嵋阳镇人民政府和被告运城市佳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签订的关于东堡村、下朝村、令狐营村、嵋阳村、卫村、曹家营村、西祁村七个村卫生室的建设工程合同书。二、驳回原告临猗县嵋阳镇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运城市佳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鹃人民陪审员  刘 迪人民陪审员  耿小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