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民终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鑫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鑫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鑫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号1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92675923。法定代表人:阚武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忠实,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1855256。法定代表人:张河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郁艳,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鑫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鑫宫公司)因与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鑫宫公司、中铁四局均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10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重庆鑫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忠实,上诉人中铁四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郁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鑫宫公司、中铁四局均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鑫宫公司以及上诉人中铁四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鑫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637元,减半收取8318.50元,由上诉人重庆鑫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68.50元,由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