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圣雄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圣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22执613号被拘留人:邵��雄,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拘留人邵圣雄因拒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06月25日,以(2017)浙1022执613号决定拘留十五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邵圣雄承认并改正错误,全部履行完毕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邵圣雄的拘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