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8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家安与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顾永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安,顾永锋,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8616号原告:李家安,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拂刚,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永锋,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被告: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金水根。本院受理原告李家安诉被告顾永锋、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顾永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买卖合同,且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本案应由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顾永锋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本案被告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故对本案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顾永锋对于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顾永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