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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5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朱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余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3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住姚安县。被执行人余某某,住姚安县。被执行人杨某某,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朱某某申请执行余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325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余某某、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朱玉聪执行款20000元,并按年利率5.60%支付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借款20000元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放弃对利息部分的追偿,上述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325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上述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审判员 林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丕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