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5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朱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余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3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住姚安县。被执行人余某某,住姚安县。被执行人杨某某,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朱某某申请执行余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325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余某某、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朱玉聪执行款20000元,并按年利率5.60%支付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借款20000元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放弃对利息部分的追偿,上述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325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上述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审判员 林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丕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