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宗智申请胡伟华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宗智,胡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271执671号申请执行人:刘宗智。被执行人:胡伟华。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甘0271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胡伟华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宗智借款100000元、利息5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邮寄费56元,负担执行费2209元,共计1561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伟华名下无房屋、土地、车辆,银行无存款。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玉文审判员 张建忠审判员 王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凌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