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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建洁与梅河口市宸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建国、崔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洁,梅河口市宸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建国,崔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749号原告:刘建洁,女,1979年1月4日出生,民族,住梅河口市。被告:梅河口市宸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盛建国,董事长。被告:盛建国,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告:崔颖,女,40岁,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刘建洁与梅河口市宸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建国、崔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刘建洁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建洁撤诉。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计2960元,由刘建洁负担。审 判 长  宋纪平人民陪审员  王晓辉人民陪审员  曲秀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琦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