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建洁与梅河口市宸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建国、崔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洁,梅河口市宸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建国,崔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749号原告:刘建洁,女,1979年1月4日出生,民族,住梅河口市。被告:梅河口市宸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盛建国,董事长。被告:盛建国,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告:崔颖,女,40岁,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刘建洁与梅河口市宸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建国、崔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刘建洁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建洁撤诉。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计2960元,由刘建洁负担。审 判 长 宋纪平人民陪审员 王晓辉人民陪审员 曲秀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琦飞 微信公众号“”